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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收到欠款状告担保人-【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26:14 阅读: 来源:淘气堡厂家

借贷网讯  没有收到欠款第一应该是状告债务人,现年43岁的女子连湘,系河南省新郑市农民。2010年5月份的一天,同乡刘熙俊为做贩卖莲藕生意,在三位同乡的担保下,找到她要求借款,并愿意出高利息。同月20日,刘熙俊向连湘借款100 000元,并由师学斌、刘新、范萌作为担保人。

本文当事人则是选择状告担保人,借条上注明“今借现金拾万元整(100 000.00元) 借期为一年,月息每元2(贰)分伍厘 每月一付 借款人:刘熙俊 担保人:师学斌刘新 范萌 2010.5.20”。后刘熙俊未还借款100 000元,只支付3个月的利息7500元,此后便无音信,找不到刘熙俊,三个担保人又互相推诿,连湘一纸诉状将师学斌、刘新、范萌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借款及依法计算利息。

案件审理情况是怎样的呢?庭审中,被告刘新、范萌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原告连湘提交的证据,被告师学斌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原则,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该案的审理情况如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熙俊借原告连湘现金100 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证明,刘熙俊与原告连湘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师学斌、刘新、范萌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并捺印,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说明按有关法律规定计算,超过部分可以不计算,因不违法,法院许可。庭审中,原告承认刘熙俊支付过3个月的利息7500元,被告师学斌也予以认可,在三被告还款时应予扣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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