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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13:59:24 阅读: 来源:淘气堡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职工为本市常住户口的,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职工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

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并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住房贷款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职工,在贷款结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贷款结清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拟定,报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与其签订有关合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者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公积金中心或者承办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

(三)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四)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贷款审核意见及办妥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使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由广州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应当就所购住房以抵押登记方式向担保中心作反担保,并承担担保费用。

第十五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就已抵押的房产再次转让、变卖、赠予等。

(二)能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三)购买包括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在内的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六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由借款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需的费用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既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时,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及争端解决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受托银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中心、受托银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铁路系统职工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定,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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