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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抑郁症患者被离婚家人怒告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2-23 01:12:04 阅读: 来源:淘气堡厂家

南京一抑郁症患者“被离婚” 家人怒告民政局

得知丈夫有了外遇,家住鼓楼区的刘燕受刺激患上抑郁症。就在治疗期间,丈夫张明瞒着家人带着她到鼓楼区民政局离婚。刘燕的家人气不过,认为民政局没有搞清楚刘燕的病情就草率办理,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而此时,张明已经再婚。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因此不支持撤销张明和刘燕的离婚登记。

抑郁症好转,丈夫与她离婚

1987年,刘燕跟张明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从2010年开始,张明却常常不回家,还提出要与刘燕离婚。按照刘燕的话,张明在外 有人了 。

刘燕备受打击,行为举止越发不正常。刘燕的姐姐赶紧带她到医院检查,经诊断刘燕患上抑郁症。

经过心理辅导和药物治疗,刘燕的病情好转。见她恢复得不错,张明又提出离婚,这一次,刘燕同意了。2011年6月的一天,他们来到鼓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她要撤销离婚登记

两人离婚,家人毫不知情。之后刘燕的病情加重,不得不住院治疗。姐姐收拾衣物时,无意中发现了刘燕的离婚协议书。然而妹妹需要24小时照顾,她也无暇找张明 算账 。

2012年,张明再婚了。同年,刘燕被认定为精神残疾,法院宣告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派刘燕的姐姐作为监护人。

刘燕的姐姐坚持认为,妹妹因张明的 绝情 而得病,没等她康复,张明就背着家人带她办了离婚手续;而民政局没有搞清楚刘燕的病情就办理,不应当。据此,2013年初,她代表刘燕将民政局和张明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张明和刘燕的离婚登记。

民政局: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在法庭上,鼓楼区民政局一方表示,张明和刘燕办理离婚登记在前,精神残疾认定以及法院的宣告在后,所以不能证明刘燕在登记离婚时属于 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且,民政局只审查办理离婚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至于他们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在其审查范围。

另外,在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二人,如果他们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受理,但两人都否认。综上,民政局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张明则称,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刘燕意识清醒,离婚协议也是刘燕起草的。此外,房产和存款等大额财产都转到了刘燕的名下,自己几乎是 净身出户 。这足以说明两人的离婚是双方自愿、合法有效的。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已 不可逆

法院认为,民政局提供的《离婚登记告知单》上,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方或者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特别提醒 如果当事人有不予离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领取离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既然张明和刘燕都签了字,就表示认可上面的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院认定民政局给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况且精神残疾认定以及法院的宣告都是在离婚之后。刘燕要求鉴定当时她的精神状况,法院认为,张明已经再婚,婚姻合法受保护,因此张明和刘燕的离婚是 不可逆 的了,就算鉴定也没有实际的意义。综上,法院驳回了刘燕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提个醒

特殊人群可诉讼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离婚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如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首先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要时还要申请法院对对方进行精神类法医鉴定。待取得法院宣告文书后,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书上应同时在被告后面写明被告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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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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